(2017)沪72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嘉兴大升箱包有限公司与上海嘉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大升箱包有限公司,上海嘉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伽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2415号原告:嘉兴大升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新大道159号。法定代表人:王美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悦,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凯,上海嘉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611号1307室。被告:上海伽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173号1001-1007室110F。在本院审理原告嘉兴大升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伽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以本案诉讼请求将在另案中一并主张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大升箱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嘉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上海伽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嘉兴大升箱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