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张晓路、童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路,童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民初1389号原告:张晓路,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被告:童海斌,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原告张晓路与被告童海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24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5‰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受理后,因被告童海斌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童海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物流业务,原告多次为被告运输医疗用品,2016年7月13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共欠运费24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证实欠费数额,约定2016年7月31日还清。出具借条后,被告对该笔运费240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童海斌支付原告张晓路运费人民币24000元,支付利息(按运费24000元,自2016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5%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童海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红伟人民陪审员 郑书丁人民陪审员 姜正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