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内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内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2年6月生,汉族,住内黄县。被执行人谭某某,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谭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谭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朝阳路营业所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县朝阳路营业所存款账号62×××XX的存款22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马国付审判员 宋 飞审判员 李庆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俊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