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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李世斌申请执行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执恢10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斌,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恢101号申请执行人李世斌。被执行人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7)武侯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8日以(2009)武侯执字第157号受理李世斌申请执行成都瑞佰利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XXX元人民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被执行人成都瑞佰利鞋��有限公司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世斌可持本执行裁定申请恢复对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7)武侯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立新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雪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