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8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邵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邵婷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82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辉,系辽宁卓政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邵婷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9元,减半收取1234.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鸿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