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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5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詹旭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詹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41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住所地温岭市横湖中路198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文通。被执行人詹旭峰,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刑初176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詹旭峰(2017)浙1081执5411号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詹旭峰有坐落在温岭市南屏二期38幢;太平街道南屏小区34幢车库1××号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詹旭峰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南屏二期38幢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087069】;太平街道南屏小区34幢车库1××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城区124406】期限为3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文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