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希辉与张赐文工程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希辉,张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希辉,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开江县。被执行人:张赐文,男,汉族,1971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福建省永定县。申请执行人张希辉与被执行人张赐文工程款纠纷一案,本作出(2016)琼0271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张赐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希辉清偿装修工程欠款8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2017年1月1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赐文名下登记有琼A*****、琼A*****号牌车辆,但因未能实际扣押到此二辆车,本院已向海口市车管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该二车进行查封。再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示惩戒。由于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对车辆进行处置,本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经本院释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实际扣押到查封的车辆具备处置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王大宝审判员 王传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