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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顾元冰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顾元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2176号罪犯顾元冰,男,1979年2月18日生,满族,辽宁省凤城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2013)抚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顾元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顾元冰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1年10月12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判认定,顾元冰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0.5万元。在刑罚期间发现还有诈骗罪没有判处,于2010年4月2日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于2012年2月12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的一天,顾元冰在抚松县松抚公路边盗窃广告牌立柱一根,价值20640元。同年10月23日,顾元冰在靖宇县欲盗窃龙泉隧道老岭地一处广告牌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顾元冰系累犯,其在欲盗窃时被抓获,属犯罪预备;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一起同种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六监区参加检验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6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4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顾元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四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顾元冰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7年8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