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4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涂祖俊、付宝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祖俊,付宝新,尤东山,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涂祖俊,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付宝新,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尤东山,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王伟,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涂祖俊与付宝新、尤东山、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宝新、尤东山、王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维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