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洪四清、宁国市鑫成汽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599号申请执行人:洪四清,男,1966年7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宁国市鑫成汽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四清与被执行人宁国市鑫成汽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188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皖188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文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天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