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02执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郭改平与张娟、张健、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改平,张娟,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2143号申请执行人:郭改平,女,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娟,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健,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改平与被执行人张娟、张健、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另查明,本院依据(2015)临尧民初字第2886-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2日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朔州市奥源正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收益,现冻结期限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朔州市奥源正迪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及收益。冻结期限为两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