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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瑞海与韩坡、马爱华、韩庆法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海,韩坡,马爱华,韩庆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1120号申请执行人:张瑞海,男,汉族,1957年8月5日生,住夏津县南城镇张庄村。被执行人:韩坡,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西张屯村。被执行人:马爱华,女,汉族,1974年1月5日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西张屯村。被执行人:韩庆法,男,汉族,1937年12月17日生,住夏津县香赵庄镇西张屯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海与被执行人韩坡、马爱华、韩庆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7民初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开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