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1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与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2718号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HLL3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大池娄村、山北村、梅林村。法定代表人丁洪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慧萍,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5692843947,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工业园区双岳项目区内。法定代表人蒋剑虔。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蓝星玻璃(福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杭州坤瑞格拉威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孔 海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严潇丹书记员汤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