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4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熊柏林、陈刚与广元市泰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苍溪117店(加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柏林,陈刚,广元市泰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苍溪117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2823号原告:熊柏林,男,生于1964年3月14日,四川省蓬安县人。原告:陈刚,男,生于1973年7月22日,四川省蓬安县人。被告:广元市泰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苍溪117店(加盟店),经营场所苍溪县陵江镇解放路下段。经营者:曹立军。原告熊柏林、陈刚与被告广元市泰和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苍溪117店(加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柏林、陈刚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柏林、陈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凌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