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7401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程绍华与陶思宇、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绍华,陶思宇,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7401民初889号原告:程绍华,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现住盘锦市兴隆台区。被告:陶思宇,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现住辽宁省新民市兴隆堡镇。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44339517Q,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平安大厦,法定代表人叶青,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浩,辽宁宣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绍华诉被告陶思宇、中国平安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绍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程绍华承担。审 判 长 刘建伟人民陪审员 王顺桥人民陪审员 陈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