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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胜美皮具服装有限公司、叶晓芬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广州市胜美皮具服装有限公司,叶晓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2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胜美皮具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新港东路618号10层1001。法定代表人:冯耀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虹,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霞,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叶晓芬,女,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津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广州市胜美皮具服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叶晓芬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2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方 哲代理审判员 吴 彬代理审判员 郝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淳书 记 员 黄沁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