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永明、郝兵与被执行人吴小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明,郝兵,吴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永明,男,生于1972年10月,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郝兵,男,生于1970年2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吴小松,男,生于1988年1月,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凌云乡,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观音井。本院在执行吴永明、郝兵与吴小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吴永明、郝兵与被执行人吴小松达成案外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对(2017)川1902民初1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