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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吴永明、郝兵与被执行人吴小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明,郝兵,吴小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永明,男,生于1972年10月,汉族,大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申请执行人:郝兵,男,生于1970年2月,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吴小松,男,生于1988年1月,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凌云乡,现住巴中市巴州区观音井。本院在执行吴永明、郝兵与吴小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吴永明、郝兵与被执行人吴小松达成案外和解。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暂缓对(2017)川1902民初16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罗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