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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民初7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志明与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明,王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7584号原告赵志明,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北京市广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峰,男,1970年4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告赵志明与被告王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春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古悦、人民陪审员周丹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志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俊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志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66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曾陆续借给被告资金,后被告于2011年12月21日出具了借据,确定了借款金额为66万元,还款期限为2012年2月底。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既未参加庭审,亦未作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1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主要内容为:今有王俊峰向赵志明借款贰拾叁万元整,借期三个月(90天),到期还清,如未能还清,王俊峰愿将名下双锦园×××楼房,偿还赵志明,现楼房分期付款购得,且在还款期内房屋登记证、购房合同均在银行,如王俊峰不能还款,由赵志明将王俊峰欠银行7万多元还清,再过户到赵志明名下,房价订120万,赵志明付王俊峰90万元房屋所有权归赵志明。此协议赵志明付款时即生效。协议下方注明:以上款已到帐。2010年1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得赵志明现金肆拾万元整,含2010年3月14日借据,共两张。2011年3月2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4.9万元,后又给付被告现金5.1万元,被告于2011年6月26日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赵志明现金壹拾万元整。2011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赵志明现金壹拾万元整,于2011年底还清。2011年12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得赵志明现金陆万元整加前三次共借款项陆拾陆万元整,定于春节前还款肆拾陆万元整,王俊峰卖出本人商品房一套后全部还清,全部还清款项时间定于2012年2月底。此后,被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业务凭单、(2015)大刑初字第990号刑事判决书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内容清楚明确,对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均有明确约定,此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间成立借贷关系。现被告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6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及质证,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俊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志明借款66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0960元(含公告费560元),由被告王俊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春生代理审判员  古 悦人民陪审员  周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