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3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马保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7民初3959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南路4-46号。法定代表人王发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秀兰,公民身份号码×××,女,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乌素西街南三坊100栋3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上湾村民泰小区。被告马保华,公民身份号码不详,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保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鄂尔多斯市精忠物业服务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长 李治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撖宇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