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胡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胡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763号原告:王志军,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生,现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胡生东,男,汉族,现年约45岁,现住陕西省吴起县。原告王志军与被告胡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王志军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志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军负担。审判员 宋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彦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