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民申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肃岷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肃岷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民申24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漳县武阳镇商贸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邵泽平,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梅,甘肃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岷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岷县教场街192号。法定代表人:王力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源泽,甘肃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甘肃岷州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甘民终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杨 卓审判员 汪国献审判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