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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6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飞英、薛余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飞英,薛余松,李进强,李振权,曾松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6787号原告: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玉环市玉城街道双港路12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全红,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飞英,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薛余松,男,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李进强,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李振权,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曾松桃,女,196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飞英、薛余松、李进强、李振权、曾松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回对被告李飞英、薛余松、李进强、李振权、曾松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飞英、薛余松、李进强、李振权、曾松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68元,减半收取2534元,由原告浙江玉环永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林必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