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行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树芹、胡居侠等与睢宁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芹,胡居侠,方宜恩,方宜德,方宜凡,方国政,方玉洁,睢宁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终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芹,女,1924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居侠,女,1953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宜恩,男,1976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宜德,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宜凡,男,1978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国政,男,1997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方玉洁,女,199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暨诉讼代表人方志,男,1951年3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宁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睢河北路。法定代表人XX,该征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从秀,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方志、王树芹、胡居侠、方宜恩、方宜德、方宜凡、方玉洁、方国政因与被上诉人睢宁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1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暨诉讼代表人方志、被上诉人睢宁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赵从秀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原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且上诉人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二、撤销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1行初15号行政判决;三、准许上诉人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上诉人睢宁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祁贵明审 判 员  赵 涛代理审判员  房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