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潘犬伢与舒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1352号原告:潘犬伢,男,汉族,1953年7月21日出生,安徽省怀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畅,男,汉族,1989年11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住所地太湖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154028807K。负责人:李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犬伢诉被告舒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犬伢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犬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犬伢负担。审 判 员 吕晓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王 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