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执27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新国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华,张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27548号申请执行人:董永华,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张新国,男,197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本院执行董永华与张新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5民初25073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董永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货款二十三万元。本院于2017年11月0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新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张新国名下的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张新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董永华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董永华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张新国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 震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