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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松、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东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松,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东八里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971号申请执行人王松。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东八里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树文。申请执行人王松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东八里庄村民委员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101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及诉讼费共计372806.0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但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9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歧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赵宝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