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民初6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朝龙与唐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龙,唐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唐保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2民初6362号原告:刘朝龙,男,196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真元,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静,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乌江大厦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4113804XT。负责人:张家琪,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雄刚,贵州港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保全,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租住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原告刘朝龙诉被告唐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唐保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朝龙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龙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原告刘朝龙承担。审判员 杨玉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