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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玉宝、辛万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宝,辛万恒,胡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宝,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辛万恒,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胡德军,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王玉宝与辛万恒、胡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辛万恒、胡德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爱 群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 维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