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玉宝、辛万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宝,辛万恒,胡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4执81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宝,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辛万恒,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高碑店市。被执行人:胡德军,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本院在执行王玉宝与辛万恒、胡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辛万恒、胡德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爱 群人民陪审员 王 东 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 维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