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民终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贺良枝与代智勇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贺良枝,代智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民终17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贺良枝,女,192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淑芳,住稷山县,稷山电机厂退休职工,系贺良枝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智勇,男,197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东,山西鄂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贺良枝因与被上诉人代智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4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稷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4民初979号民事判决已认定任明与代智勇处分宅院(住于稷山县南关十八队,东至李连茂,南至物资局,西至十八队场地,北至代玉占)的行为及口头协议无效,贺良枝在本案中主张恢复原物,拆除违法建筑,其主张能否成立,需进一步查明,在重审时需做好调解工作。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4民初188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贺良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山平审判员 毛松伟审判员 靳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禇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