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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4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陈阿五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0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8号楼华融大厦一至五层。负责人张荣森,行长。被执行人:陈阿五,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陈阿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阿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借款本金八万四千五百八十八元四角二分、截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一万四千六百九十九元五角九分,并支付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双方签订的《江苏银行个人贷款“卡易贷”业务协议书》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百分之五十的标���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八十二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陈阿五负担。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于2017年8月2日将被执行人陈阿五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阿五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陈阿五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5、被执行人陈阿五名下未有房产及车辆登记。6、申请执行人初次申请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申请标的及相应利息全部未能执行。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陈阿五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昊审判员 程中涛审判员 张慎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爱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