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5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5480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严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严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5480号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992571-2,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98号。负责人陈青,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严波,女,1976年1月12日生,住。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与被告严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靖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