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民初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张国全与张明进、林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全,张明进,林海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11民初3143号原告:张国全,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张明进,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林海双,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进,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系其配偶。原告张国全与被告张明进、林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全、被告张明进、被告林海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一、借据出具时间:2015年3月22日。二、借款本金:认定为19.4万元。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张明进向其借款20万元,提供借据1份予以证明。两被告主张及证据:两被告认为虽借条是张明进写的,但写的“借”、而不是“借到”,表示没有拿到钱,从未收到原告的20万元,原告捏造借款事实,并提供音频1份材料予以证明。法院认定及理由: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据真实性无异议。借据不同于借款合同,被告称没有写“借到”,表明没有收到款,与民间借贷惯例不符。被告张明进提供的音频材料,内容上难以证实其所陈述的原告捏造借款事实,被告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的陈述难以采信。另,原告于庭审时自认于提供借款时扣除了被告6000元的利息,故本案借款本金依法认定为19.4万元。三、借款期限:2017年3月22日之前归还。四、借款利率:借款期间未约定利息。五、逾期利率:应按月利率2%计。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主张2.4%月利率,提供借据证明。被告主张及证据:未收到款不支付,提供音频资料证明。法院认定及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讼争借据约定月利率3%,故逾期利息应当按月利率2%计算。六、两被告婚姻登记情况:2004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七、林海双是否应负偿还责任:应负偿还责任。原告主张及证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应共同偿还。被告主张及证据:和林海双无关,被告都不应偿还。法院认定及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讼争借款发生于被告张明进、林海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林海双未能举证证明张国全与张明进明确约定上述债务为张明进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该债务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故讼争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林海双应就讼争借款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八、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月利率2.4%,计算至被告款项还清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明进、林海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张国全借款19.4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国全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张国全负担150元,被告张明进、林海双负担2000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余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洪一帆书 记 员 刘 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