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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6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顺利诉被告杨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利,杨彬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6431号原告:张顺利,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千利,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彬,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新城区。原告张顺利诉被告杨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张顺利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顺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准许张顺利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由原告张顺利负担。审判长  高更生审判员  陆 虹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卫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