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杨文芳与范应中、四川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县观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芳,范应中,四川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古蔺县观文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25民初1970号 原告:杨文芳,男,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古蔺县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军,古蔺县观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范应中,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义,古蔺县双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20485768X2。 法定代表人:易定渊。 住所地:泸县玄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登国,男,汉族,生于1976年1月13日,住四川省泸县。 第三人:古蔺县观文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4240083775666。 负责人:郑海。 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观文镇观文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古蔺县观文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芳与被告范应中、四川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古蔺县观文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文芳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文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0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杨文芳负担。 审判员 甘露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