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执恢27)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薛治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薛治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中昊友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陈仓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079682-3。法定代表人李劼,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薛治君,女,出生于1972年8月22日,汉族,住安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金民初字第015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薛治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薛治君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4042.70元(包含执行费218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