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景全与李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全,李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3401号原告:张景全,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伟,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凌东,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张景全与被告李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景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景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景全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