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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景全与李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全,李涛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3401号原告:张景全,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伟,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凌东,系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张景全与被告李涛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张景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景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景全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连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