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培金与林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培金,林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188号原告:余培金,女,1984年8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尊阳,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越,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原告余培金诉被告林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培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培金撤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已减半﹚,由余培金负担。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