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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刘幼平申请杨常青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幼平,杨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351号申请执行人:刘幼平被执行人:杨常青申请执行人刘幼平与被执行人杨常青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幼平于2017年4月17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均成审判员  李江南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朋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