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5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夏永行与翟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永行,翟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316号原告:夏永行,男,汉族,1985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翟浩,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3117号。法定代表人:高力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会敏,公司职工。原告夏永行与被告翟浩、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夏永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永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计561元,由原告夏永行负担。审判员 陈利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