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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1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春艳与崔淑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艳,崔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184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艳,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北街居委会承装公司楼4202号。被执行人:崔淑芬,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现羁押于克旗看守所。本院在执行王春艳与崔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崔淑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穆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