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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唐英与谢崇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英,谢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935号申请执行人:唐英,女,汉族,1974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谢崇君,男,汉族,1963年12月0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唐英与谢崇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关和工商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崇君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谢崇君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征求申请人唐英意见,唐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正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于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