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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士琳与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波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士琳,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1043号申请执行人刘士琳。被执行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波上列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初字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海波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初字25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梅书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