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财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韩玉莲与李成久马春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玉莲,李成久,马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财保444号申请人韩玉莲,女,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李成久,男,1970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被申请人马春梅,女,1973年8月20日生,土家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韩玉莲与被申请人李成久、马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标的:24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韩玉莲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开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