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4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与吕演习、李春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吕演习,李春美,李新华,李志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4840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福兴商贸区第五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97856871J。负责人:郑锋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育芬、陈东方,该支行职员。被告:吕演习,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春美,女��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新华,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李志波,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诉被告吕演习、李春美、李新华、李志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2元,减半收取为1246元,由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头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颖燕速 录 员 林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