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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终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桐、狄自平共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桐,狄自平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3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桐,男,1980年1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乔晓敏,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狄自平,男,196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狄豪强,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之子。特别授权。上诉人李桐因与被上诉人狄自平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李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惠谦审判员  蔡美丽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琦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