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14
案件名称
姚念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念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702刑初25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念钦,男,1986年3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灵山县,现住该处。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月16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念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玉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念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姚念钦驾驶超载的桂A×××××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从钦州往北海方向行,驶至国道G325线676Km+300m处路口时,适遇前方同向行驶的劳坚南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左转弯,被告人姚念钦因采取措施不当致上述仓栅式货车碰撞轻便二轮摩托车,造成劳坚南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环的交通事故。念钦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姚念钦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劳坚南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劳坚南是生前因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姚念钦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62500元,另保险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221278.09元,取得被害方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姚念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钦州市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死因分析意见书、钦州市金海湾司法鉴定所乙醇鉴定检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办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收条、谅解书,证人劳某、苏某的证言、被告人姚念钦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念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念钦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人姚念钦在事故发生后报警后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庭审过程中也没有翻供,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害人家属相应的赔偿款项,也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的行为性质是过失犯罪,有悔罪表现。对其定罪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宣告缓刑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念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陈明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劳晓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条款及相关法规: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