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3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锦山与榆林市凯信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锦山,榆林市凯信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3180号申请执行人叶锦山,男,生于1953年7月19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市榆阳区贾盘石下巷13号2号楼3单元303室,榆林市第一毛纺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榆林市凯信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住榆林市凯信世纪大厦8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第53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榆林市凯信世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叶锦山偿还借款本金24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410元,申请执行费5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不财产执行可供,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3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宏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