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闫宝权申请赵彦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宝权,赵彦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闫宝权,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执行人:赵彦礼,男,194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闫宝权与赵彦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彦礼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闫宝权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东波人民陪审员 孙革新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世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