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5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与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王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540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48607。法定代表人:王成平,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赵永,该行营业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安凤,该行营业部零售部经理。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诉被告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负担。审判员 杜晓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延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