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韩宗虎、王海燕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宗虎,王海燕,王文虎,陈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大道180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20251-8。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韩宗虎,男,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王海燕,女,汉族,1991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王文虎,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陈雪莲,女,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韩宗虎、王海燕、王文虎、陈雪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鄂0503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韩宗虎、王海燕、王文虎、陈雪莲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违约金48800元、律师费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396元,同时,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273元,以上合计160469元,并以1581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宗虎、王海燕、王文虎、陈雪莲的银行存款16046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韩宗虎、王海燕、王文虎、陈雪莲以15819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博勒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履行金。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丽 微信公众号“”